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的项目案例回放 案例回放 某地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委 托,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 标,按规定程序组织开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确定两家中标 单位。 经过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报价最低的B公司和L公司为中标候 选单位。 评标结束后,采购中心收到S公司递交的质疑,其称B公司投标 的车型不在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下称 《推广目录》)内,不满足招标文件第四章的要求。(注:根据招 标文件第四章要求,投标人所投车型须为2017年7月1日以后入围工 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车型,需提供工信部 网页截图或相关材料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于是,采购中心召集原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了核对,并 查询了工信部网站,结果发现: B公司投标的两款车型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车型入选《推广目 录》 的要求。作为替代,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是这两款车型 入选《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下称免征目录) 的证明材料。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评委在评标时误将投标单位提供的《免征 目录》当成了《推广目录》,将原本应当判为无效投标的投标人推 荐为中标候选单位1。这个错误直接影响了中标结果。 最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 十六条规定,“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 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 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该项目重新确定了中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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