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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1-26]    共阅[1676]次
    
  盗割通信电缆刑事案件调查分析

  电信基础设施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铜等金属价格的暴涨,通信电缆被盗事件屡屡发生。在实践中,盗割通信电缆的行为很难被认定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在刑罚上相对较轻。因此,有必要通过调查分析盗割通信电缆刑事案件,研究解决对策。
  一、盗割电缆刑事案件现状
 (一)盗割电缆刑事案件形势及犯罪特点?
  1. 发案趋势平稳,作案手段猖獗2011 年以来,某区检察院平均每年受理该类案件 16 件左右,平均涉案价值 47 万元左右。涉案区域由固定区域作案发展至跨区、市、省流窜作案;由一日作案一两起发展到一日作案数起甚至十几起;由人工上杆盗割发展到利用机动车辆成排拉倒电杆进行掠抢式作案盗窃电缆。最猖獗时,犯罪分子明火执仗,开着车并假冒电信施工人员,公然盗割。
  2. 从犯罪结构上看,均为团伙作案
  某区检察院所受理的盗割电缆刑事案件,两人作案的占60.4%,三人作案的占 31.3%,三人以上的占 8.3%,全部为团伙作案。因为该类犯罪的对象是铜等金属物品,数量多、质量重,加上有些作案地点交通不便,行为人担心被发现,所以多人结伙作案。结伙后,从踩点、放风、实施盗窃、运输,到联系销赃等方面进行全盘设计,甚至连怎样应对侦查都考虑在内。他们分工明确,环环相扣,各负其责,共同完成犯罪,相对于个人作案更易得手。
  3. 从作案特点上看,行为人通常作案速度快、逃离快、销赃脱手快
  犯罪团伙作案手段专业,具备一定电力专业知识,能熟练使用如测电仪器、绝缘棒、大剪钳、脚蹬等专业工具;而且作案手法越来越“战术化”,部分犯罪分子还具有一定的规避电缆报警能力,职业犯罪特点明显。
  4 . 犯罪地点、时间具有选择性
  行为人主要选择地理位置偏僻、防范措施相对薄弱的城郊结合部、田野山林、公路两侧、乡村机站,以及经营管理松散的企业。作案时间大多选择在深夜至凌晨 5 时之间,昼伏夜出,伺机作案,易于得手,便于逃离。为逃避打击,经常更换作案地点和区段。这些犯罪分子对通信线路情况非常了解,不少人有前科劣迹,诡计多端,导致案件破获难、抓捕难、调查取证难。
  (二)盗割电缆案件审查起诉及法院判决情况?
  2011 年以来,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共审查起诉涉嫌盗割电缆犯罪刑事案件 36 件 57 人,涉案价值 88 万余元。其中,大部分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并判决,仅有一起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提起公诉,且与盗窃罪数罪并罚。上述案件已判决 34 件 56 人,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6 人,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3 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缓刑的 27 人。
  实践中,盗割电缆案件涉及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竞合问题。犯罪人盗割电缆,可能只构成盗窃罪,也可能只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还可能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规定:“盗窃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尚未构成盗窃罪,但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及法院判决情况来看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有些盗割电缆的案犯够不上《解释》中的定罪标准,不能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而只能以盗窃罪论处,刑罚相对较轻;二是大部分盗割电缆的案犯,在砍断通信电缆后实际已经构成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也造成了通讯中段和经济损失,但由于计算经济损失及造成通信用户中断数量难以确定,也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甚至有的犯罪分子连盗窃罪都够不上,只能予以治安拘留。

  二、盗割电缆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问题
  (一)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
  根据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盗割通信光电缆行为的定罪量刑尚未有明确规定,对盗割在用通信光电缆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 量刑较轻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罪且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与盗割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比,对该罪的刑事处罚力度不足以杜绝盗割行为。
  2. 对未遂的盗割行为缺乏认定标准
  盗割在用通信光电缆的行为由于犯罪嫌疑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时,刑法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认定该罪未遂情形的客观标准,导致部分犯罪嫌疑人得以逃脱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证据标准高,取证难度大
  对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列举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从内容看,在证据认定方面,除以上证实电缆被盗窃事实的证据外,还应当有证明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三小时以上,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十二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四十八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等方面的证据。
  从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的盗割电缆案件来看,证据更加侧重于认定盗窃犯罪方向,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电信部门工作人员证实被盗电缆时间、地点、数量的证言,电缆购买单价表等,以此来认定犯罪嫌疑人盗窃的事实,且盗窃数额往往仅能以被盗电缆本身价值予以认定。
  (三)收购行为助长盗割犯罪
  盗割电缆案件多发生在凌晨,并且多数集中在郊区人少的田地附近,犯罪嫌疑人在获取电缆后,剥下电缆线外面的塑料皮,直接将铜丝等金属材料以废品的方式卖给废品收购者。废品收购者再以低价收购,高价卖出,利润空间极大。因此,只要是有利可图,废品收购者往往不按特种行业的规定追问物品的来源,随到随收。特别是一些流动收购废品的人员,每天收购多少废品,收了哪些废品均无人管理。这种“畅通”的销售渠道为犯罪分子作案大开方便之门,销赃渠道便捷是这类盗窃案件屡屡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建议和对策
  (一)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盗割通信电缆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往往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应该是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它不仅是对公共财产的直接侵害,还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潜在性,如果对这类案件简单处罚,势必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因此,应严格依法办理,完善相关证据,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动机、手段、危害后果等各个方面综合考虑,加大打击力度,体现法律的威严,从而震慑有犯意的人。
  (二)严格执行法律标准,确保罪责刑相符
  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 2011 年 6 月 7 日起实施,为司法实践指明了适用标准。因此,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在证据认定方面统一以此为适用标准,以力求准确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定罪量刑,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规范废品收购行业,阻断赃物销售渠道
  盗割电缆的犯罪行为动机,绝大多数是为了图财,赃物一般都流向废品回收站。因此,在加大对公用电信设施保护力度的同时,还要堵住销赃这个“出口”。加大对废旧金属回收市场的监管和整顿力度,严格执行对违法废品回收站点的处罚,形成应有的威慑力,杜绝以罚代刑、用钱赎身、屡抓屡放。对那些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物品,仍然进行收购的人员,只要符合量刑标准,就要依法进行定罪量刑;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与盗窃犯罪分子事前有通谋的按共犯从重打击。同时,还要将该收购点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掐断销赃渠道,如果废品收购站无法获利,自然就减少这类犯罪的“出口”。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坚持盗割犯罪群防群治
  要从源头上预防此类犯罪,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坚持群防群治。一是把依法管理公用电信设施纳入到普法教育宣传工作之中,教育民众认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危害性、严重性,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之自觉维护公用通信设施。二是抓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到案件多发地区开展法制宣传;同时,发动群众积极举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以起到教育群众、震慑犯罪的作用。三是构筑一个社会大预防体系。电信设施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通过宣传标语、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体工具,综合社会各种力量,广泛宣传,让违法犯罪分子成为过街老鼠,使思想动摇者不愿犯、不想犯、不敢犯。这样,社会整体防范提高了,违法犯罪的事件自然就减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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