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市价格认定中心率先完善价格认定工作机制 价格认定工作机制是按照价格认定职责要求、工作规定、行为规范和组织纪律等建立起来的,确保价格认定工作正常运转的一个系统工程。由于价格认定起步较晚,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价格认定工作机制建设尚处于逐步完善阶段。东莞市价格认定中心不断总结,勇于创新,以法理为依据,以依法行政为根本,以提高效率为目标,以客观公正为宗旨,从价格认定工作业务受理、价格认定方法、作价技术手段、工作平台建设、工作责任制度、审核审批、风险防控等,建立一套较完整的价格认定工作机制,为顺利开展价格认定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根据行政法规和《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行为规范》有关规定,东莞市价格认定工作机制包括如下内容: 一、出台《价格认定受理规范》,规范价格认定业务受理。要求各办事机构严格履行“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这个政府用权的标准,以行政政务服务形式和标准,对价格认定受理人员数量、业务范围、材料审查核实方式、作出行政决定的权限和时间等进行规范,并规定什么情形下应当受理,什么情形下不予受理,什么情况下应当中止和终止。 二、出台《实物查验(勘验)工作制度》,对实物查验特别是赴案发现场勘验方式、方法、过程进行规范。规定价格认定人员实物查验(勘验)的全过程,必须坚守“三不能、四禁止”规定,即:不能与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见面,不能互相留存联系电话,不能借了解情况,与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进行联系;禁止参加影响公正认定的提出机关宴请或娱乐活动,禁止参加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宴请或娱乐活动,禁止提出机关或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派车接送,禁止借价格认定之便,向提出机关人员或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索取金钱或财物。 三、建立《价格认定集体审议制度》,确保重大疑难案件价格认定结论准确。凡政策性强,涉案值重大,价格定义较模糊,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不清晰,价格认定合理性尚存疑问,以及价格认定结论有可能影响到社会稳定,价格认定标的相关专业要求较高等价格认定事项都必须经过集体审议方可出具价格认定结论。自2005年实施至今,经集体审议的案件已超过12000宗,未有一宗案件在诉讼过程中产生争议。 四、出台《价格认定案件不过夜制度》,建立首问责任制。为防止“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现象发生,最大限度满足司法和行政执法办案时限需要,2008年出台价格认定案件不过夜制度,资料齐全、价格明确的价格认定事项必须当天办结,确保当天案无积卷。建立首问负责制,要求首问责任人对提出机关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若手续完备,首问责任人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结;若手续不完备,应一次性告之其提出机关的全部办理要求和所需的文书材料,不要让提出机关多跑或白跑。对不遵守首问责任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问责处理。 五、出台《价格认定方法技术规范》,破除价格认定工作方法滞后瓶颈。以创新和正名的方式,将价格认定方法从以前仅有的4种增加到10种(即:重置成本法、市场比较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市场价格法、价格指数法、变现价格法、行政审查法、行政证明法、行政鉴定法),第一次使用多种行政确认方式对价格认定事项物品进行价格认定,第一次根据价格认定特性将传统的市场法区分为市场价格法和市场比较法,解决了长期以来仅以评估方法进行价格计算的限制,解决了一些特殊价格认定事项物品无法使用传统的价格认定方法进行计算的困境。 六、出台作价方法技术规范,解决特殊疑难物品“定价难”问题。从2013年起,陆续出台11个价格认定技术规范。价格认定事项物品涉及:无使用年限机动车辆、假冒伪劣产品、创新类产品、珍稀保护动植物、欠薪“老赖”扣押需变现物品、工业模具、通电通讯电缆、网络犯罪物品、非法经营物品、生产环节产成品和半成品率等等。这些物品的作价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召集市委政法委、公检法、市政府法制局等部门及行业专家或专业人士召开涉案物品价格认定联席会议进行讨论,通过后作为各类案件价格认定应遵守的作价方式。价格认定作价方法技术规范出台,获得2013年东莞市政府颁发的改革创新奖,也获得2016年东莞市直工委工作技能大赛工作创新类奖。 七、出台《价格认定行政审批规范》,对价格认定结论审核和作出行政决定的情形、权限和时限进行规范。该规范进一步完善行政决定的审批程序,杜绝“一言堂”现象发生。特别是对复杂疑难价格认定事项启动价格认定审核小组进行法理审核,对价格认定法律依据、价格依据等进行更深层次的审核,最大限度地避免“领导意志”,防止了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同时,价格认定行政审批使用“无纸化”,所有审核审批必须在电子工作平台上操作,因平台设置了“风过留声,雁过留痕”的痕迹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凡是参与审核、审批的人员都需签名确认,以备责任倒查,工作的随意性大大减少,工作责任心更进一步增强。 八、建设价格认定“一站式”工作平台,把效率和廉政紧密结合。2015年初,建立了覆盖全市近200个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一站式”工作平台,办案机关可以网上申办,实现了电子签章、终端打印和二维码真伪印证。办案机关不再为一宗价格认定多次往返,使有限的警力得到更充分使用。同时,运用“制度+科技”手段,构筑“权力入笼”的新模式,将价格认定权力彻底锁定在科技手段的“笼子”里,确保权力运行“边界清晰、运行公开、网上留痕、全程监控”。 九、出台《价格认定风险防范规定》,防范工作风险。为防范因政策缺失、操作习惯所带来的工作风险,以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发生,根据价格认定法治建设年要求,通过开展工作质量评查活动,从价格认定业务受理、实物查验(或勘验)、信息采集、价格测算到审核审批等各环节查找工作风险点,并一一提出防控措施。建立“一票否决”权,对未经过、未获通过的审核审议价格认定结论,不得进行审批程序,追求“零异议”、“零风险”;同时,最大程度地限制使用自由裁量权限,如确需使用,应以事实为依据,依正当为目的,依法依规进行,并征得价格认定小组外的两名以上价格认定人员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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