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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新闻 => 海事法院五建议司法助力海底电缆运行保护 打印此页】 【返回
发布日期:[2013/3/3]    共阅[636]次
    海口海事法院五建议司法助力海底电缆运行保护

  日前,南方电网广州局海口分局向海口海事法院咨询了海底电缆保护的法律问题,海商庭和立案庭的法官对其进行了解答。经了解,为保障海缆安全运行,该局建立了海缆安全运行综合保障体系,包括路由监视、海上巡视、保护宣传和应急处置等14个环节。海缆保护区路由监视现已形成包含AIS、VTS、近岸视频、红外夜视监视在内的综合监视体系,但船只在保护区内抛锚现象仍时有发生,海口海事法院对此提出了以下法律建议:

  建议一:降低在海底电缆架设和日常养护工作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应做到:第一,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研究;第二,依法做好对海缆和相关区域的保护、巡查、标志设立等工作;第三,为了保证航行安全和电缆安全,要在相应海图上标注好海缆路由区的范围,并在相关地区、水域上设立好路标、航标等警告标志;积极采取其他措施对来往船只进行警示和告知;在海缆架设、维修等作业前,做好对沿岸个人(尤其是渔民)、企业和其他单位的通告工作;对各主管单位发布诸如海域使用权属公告和航行安全公告等,要妥善保管,此类通告具有较强的证据价值。

  建议二:船只违法在保护区内抛锚造成海缆损害,作为海缆业主单位的南方电网公司可提起侵权之诉。海缆保护区内发生船只抛锚事件后,无论肇事船舶为本国或外国船舶,海缆所有者均可与肇事方协商解决,并及时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视情向海事法院申请诉前海事请求保全,先行扣押该船舶,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建议三:船舶在海缆路由区附近抛锚,造成走锚并损害海缆,可提起侵权之诉。船长在航行中有谨慎驾驶船舶的义务,如因走锚危及海缆和船舶安全,应先要求其作弃锚处理,再依法确定责任归属等问题。若其拒绝弃锚,从而造成伤及或危及电缆安全的事故,可针对这一行为提起侵权之诉。

  建议四:海缆保护区内船舶因紧急避险而抛锚引发的纠纷不当然使船方免责。我国法律对“紧急避险”有明确的规定,必须符合相关条件才能援引紧急避险的规定以免除相关责任。如在明显没有危险或风险程度较低的情况下援引这一规定以求免责,则其不应被支持;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从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海南联网系统海底电缆工程价值较高,且在其路由保护区内采取抛锚等行为可能对船只、船员和货物造成更大的损失和风险,因此,船只援引紧急避险作为在路由区内抛锚的缘由并不当然使船方免责。海缆所有者可依法提起诉讼。

  建议五:海缆损坏发生溢油,导致海洋环境污染应区分情况承担责任。对此,我院认为:海底电缆溢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所面临的法律后果应区分其是否遭受到外力破坏的两种情形而定:第一,若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由于外力破坏所造成的,参照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受害方的相关损失及由于海底管道受损而引起的污染所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加害方承担。但由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采取有限的无过失责任原则,通常先由直接造成污染损害的一方支付清除、治理污染的相关费用,再以第三方故意或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为由进行追偿;第二,若海洋环境污染损害非由外力破坏所造成的,那么相关的清除、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电缆所有者承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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