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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新闻 => 一批劣质电缆处理的不同法律解释 打印此页】 【返回
发布日期:[2014-12-10]    共阅[2861]次
    一批劣质电缆处理的不同法律解释


  根据群众举报,A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B公司承建的C工程工地的物资仓库进行了检查,发现物资仓库有规格为YJV22 3x70的电力电缆3卷,每卷定尺1000米,共3000米,该批电力电缆生产销售单位为D市的E公司。执法人员对该批产品进行了抽样并提取了产品合格证和报监资料。经调査,这批电力电缆为C工程所用,系E公司生产销售,数量共10卷,总计10000米,合格证上注明执行标准为GB/T12706-2008,除仓库剩余的3卷电缆外,其余7卷电力电缆已被运往工地。经检验,抽样产品金属屏蔽铜带厚度、铠装层钢带厚度、导体直流电阻等项目不符合GB/T12706-2008标准规定的要求,其中导体直流电阻项目检验指标偏离标准值超过10%,属于严重不合格产品。获悉检验结果后,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3卷电缆施行了强制措施,并对另外的7卷电缆进行了追査,发现E公司已将7卷电缆运回公司。经进一步调査,E公司生产的该批电缆为同一批次产品,所用原料、生产工艺均一致。
  在案审会上,案审人员对这个案件如何处理,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是一起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案件。E公司销售不合格电力电缆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是一起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案件。E公司销售的电力电缆导体直流电阻超标,势必增大电流在线路上通过时的损耗,同时引起导体发热的加剧,加速包覆在导体外面的绝缘的老化,甚至造成供电线路漏电、短路,轻者电器无法正常工作,重者造成火灾危及人身、财产的安全,该行为已经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哪些行为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目前尚没有统一的规定,应请专业机构鉴定,根据鉴定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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