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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3/31]    共阅[204]次
    各地电力市场建设步伐加快 

  2016年底,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对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的相关细节做出了规定,建立了较为完整的规则体系。《基本规则》印发后,各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相应交易规则的征求意见稿,推动当地电力交易市场健全完善。
  一、围绕《基本规则》因地制宜
  《基本规则》发布不久,1月17日,云南即公布了《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从交易主体、市场交易、结算及其他事项四部分确定了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办法。其中,交易主体中规定,由地调、县调调度的并网运行的公用中小水电及其他电厂、2004年1月1日前已投产的并网运行公用水电厂为“优先电厂”,暂不参与市场交易;同时,购电用户方面,要求符合准入条件的用户一旦进入市场,三个月内不能退出。市场交易方面更是提出了“省内需求优先,外送消纳次之”的总体原则。这一系列规则的制定,都与云南省内水电建设与消纳的特殊性相关。
  与云南相比,四川能监办于1月22日印发的《四川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更加符合《基本规则》设定的框架。一方面,沿用了《基本规则》全面规范交易品种、全流程设计电力交易、采用预挂牌月平衡偏差处理方式、鼓励带发用电曲线的交易等设计。另一方面,还针对四川实际情况对规则进行了适当调整。
  四川水电机组数量多、分布广,丰水期“弃水”情况明显。《征求意见稿》在偏差电量考核上,为弃水期和非弃水期制订不同的考核标准,同时考虑到四川流域上下游水电厂之间的相互影响,要求下游电厂申报与上游选定电厂预挂牌申报挂钩。
  此外,山东、上海、江苏等地在《基本规则》印发后,也相继发布了当地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的《征求意见稿》,贯彻落实《基本规则》的相关要求。值得注意的是,江苏规则中格外强调,鼓励电力用户与江苏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直接交易合同和电量认购,积极开展绿色能源证书认购工作,对于参加绿色能源认证交易的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交易电量不再享受政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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